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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CS系列静态电子轨道衡 ● 特点(Special features) ¨ 采用高精度称重传感器、微处理机及先进的大规模集成电路技术 ¨ 产品性能稳定,计量精度高,称重速度快 ¨ 自动称量、运算、显示重量、记录称重结果及处理数据。 ¨ 根据用户要求记录称重日期、时间、车序号、车重、发站、到站、净重、毛重、皮重及操作员代号 ¨ 安装调试方便,操作简便易学 ¨ 可根据用户要求设计不同轨距的专用轨道衡 ¨ 准确度等级OIMLⅢ级标准,符合JJG781-92《静态电子轨道衡检定规程》的要求。 ● 规格
注:以上为部分产品规格型号,可根据用户需求另行设计 ● 工作条件 ¨ 工作温度:称重显示控制器:-10℃ ~ +40℃ ¨ 传感器: -20℃ ~ +60℃ ¨ 相对湿度: <95% ¨ 电源: 电压 220V AC(-15%-+10%);频率 50Hz±1HZ ¨ 安全超载:130% ¨ 车辆通过时速:≤7km ¨ 示值响应时间:≤5s ● 主要用途(main use): 适用于对四轴货车进行不摘钩计量或单车计量。可用于港口、铁路编组站及有铁路专用线的工矿企业大宗货物的快速计量,为散装原材料装车提供自动化控制。 选配功能:数据传送(可以将称量数据传送到企业MIS系统),车号自动识别系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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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CU-100系列动态电子轨道衡 ● 概述 GCU-100系列动态电子轨道衡由整体基础道床、机械称量台面、高精度称重传感器、接线盒、称重转换器、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等部分组成。主要用于符合铁路运营要求的四轴、五轴货车及罐车的动态计量。 ● 性能指标 ¨ 最大量程:100t,允许超载150%FS ¨ 计量车速:3-18Km/h,不计量时通过车速不大于30 Km/h ¨ 称量方式:动态双向连续计量 ¨ 程量精度:优于JJG234-90《动态称量轨道衡检定规程》的允差要求。 ¨ 输出方式:显示器显示、打印机打印、磁盘存储、称量数据可传输到企业MIS系统实现自动化管理。 ¨ 选配功能:车号自动识别系统 ● 说明 ¨ GCU-100D为单台面转向架称量动态电子轨道衡 ¨ GCU-100S为双台面整车称量动态电子轨道衡 ¨ GCU-100H为三台面多次称量动态电子轨道衡 |
地址: 西安市173信箱 (西安市东郊田王街特字1号) 邮编: 71002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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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文献号 】1-18273
【有 效 性】有效
【法规名称】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计量管理办法
【法规分类】EL18
【颁布部门】国家计量局/铁道部
【颁布时间】19870616
【实施时间】19870616
【正 文】铁科技(1987)546号
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计量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1条 轨道衡检定与管理是计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轨道衡量值的准确可靠,对促进国内外贸易、保
证铁路运输安全、加强企业经济核算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。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及其实施细则,
加强轨道衡的管理,确保轨道衡量值的准确可靠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2条 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是国家轨道衡计量站的组成部分,经国家计量局授权,具有国家法定计量检
定机构的职能,在铁路局的领导和当地省、市、自治区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下,执行国家计量法律和法规,负
责本分站管内轨道衡的检定和监督管理。
第3条 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设置在铁路局计量所(分所)或衡器管理所内,以国家轨道衡计量站××分
站名义开展轨道衡计量工作。
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
第4条 负责本分站管内所有厂矿、交通运输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贸易结算用轨道衡的强制检定,以国家轨
道衡计量站××分站的名义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,专用印章由国家计量局发给。
第5条 在轨道衡检定、修理和监督管理方面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。
第6条 统一管理本分站管内轨道衡的安装和大修工作,并对其修理、维护和使用等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
查;承担各单位轨道衡的选型、购置、安装、调整等技术咨询业务。
第7条 动态轨道衡的周期检定,逐步由各分站承担,具体办法另行公布。
第8条 厂矿交通运输和其他企事业单位,要求分站对其非贸易结算用轨道衡进行检定时,分站应予以检
定并出具检定结果证明。
第9条 参加有关轨道衡计量的下述工作:技术仲裁和技术认证;轨道衡国家标准的制定和新产品的鉴定
;轨道衡量值传递和检测方面的科学研究、学术活动和经验交流等。
第10条 建立健全轨道衡计量分站管理细则、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、轨道衡周期检定和监督管理、计量
标准器的管理和送检、设备的维护保养等各项规章制度。
第三章 计量标准器的管理
第11条 负责编制分站计量标准器的送检计划并按期送检。检衡车和大砝码送国家轨道衡计量站检定;
天平、小砝码等计量标准器就近送路局计量所或有关计量检定机构检定。
第12条 新置和修理后的计量标准器(包括各类型检衡车)应按第11条规定及时送检,经检定合格后
方准投入使用。
第13条 根据检衡车厂修、段修日期编制年度厂修、段修计划。检衡车厂修计划报国家轨道衡计量站,
汇总后报铁道部安排;段修由分站所属铁路局在指定车辆段进行。
第四章 检衡车的挂运
第14条 检衡车和衡器维修车的挂运,按铁道部规定办理。分站要根据轨道衡的检定计划,编制检衡车
挂运计划,及时与运输部门(包括车站、编组站)联系;运输各部门应密切协助,优先挂运,保证轨道衡检定
工作的顺利进行。
第五章 轨道衡的日常管理
第15条 贸易结算用轨道衡要逐台编制一览表,注明型号、技术规格、制造厂、出厂日期、安装地点、
设备保管员、周检日期和交接站等,按台建立轨道衡的技术档案。
第16条 承担轨道衡大修的铁路单位,须经国家轨道衡计量站进行考核并报当地政府计量部门发证后方
能开展大修业务;承担轨道衡大修的非铁路单位,须经分站进行考核并报当地政府计量部门发证后才能开展大
修业务。
第17条 按国家规定核收检定费用。
第六章 人 员
第18条 分站应设计量监督员、专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轨道衡的计量监督、技术业务和管理工作
。
第19条 分站的计量监督员,由国家计量局责成国家轨道衡的培训考核,合格者由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
辖市计量局发证,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。
第20条 分站应有一定数量的检定员负责轨道衡的检定工作。必须经考核合格持有“检定员证”的人担
任,并应保持相对稳定。
第21条 检定员的技术考核和培训由国家轨道衡计量站负责。站应组织检定员的日常业务学习,经常进
行职业道德教育。凡是《计量法》的执法人员,应严格遵守《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》,坚持计量法制管理,
树立为用户服务的思想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22条 分站可根据本办法,结合本地区实际,制定分站轨道衡计量管理细则,并报国家轨道衡计量站
备案。
第23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量局和铁道部发布,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