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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CS系列静态电子轨道衡

特点(Special features

¨      采用高精度称重传感器、微处理机及先进的大规模集成电路技术

¨      产品性能稳定,计量精度高,称重速度快

¨      自动称量、运算、显示重量、记录称重结果及处理数据。

¨      根据用户要求记录称重日期、时间、车序号、车重、发站、到站、净重、毛重、皮重及操作员代号

¨      安装调试方便,操作简便易学

¨      可根据用户要求设计不同轨距的专用轨道衡

¨      准确度等级OIML级标准,符合JJG781-92《静态电子轨道衡检定规程》的要求。

规格

产品型号

GCS-100

GCS-150

GCS-200

GCS-300

量程(t

100

150

200

300

传感器容量(t/数量

35/6-8

35/6-8

45/8

45/8-12

轨距(m

1.435(标准)

秤台长度(m

7891313.51414.5

基坑深度

m

1.8

m

≤1.2

分度值(kg

2050,(100

注:以上为部分产品规格型号,可根据用户需求另行设计

工作条件

¨      工作温度:称重显示控制器:-10℃ +40℃ 

¨      传感器: -20℃ +60℃

¨      相对湿度: 95%

¨      电源:  电压 220V AC-15%-+10%);频率 50Hz±1HZ

¨      安全超载:130%

¨      车辆通过时速:≤7km

¨      示值响应时间:≤5s

主要用途(main use):

适用于对四轴货车进行不摘钩计量或单车计量。可用于港口、铁路编组站及有铁路专用线的工矿企业大宗货物的快速计量,为散装原材料装车提供自动化控制。

选配功能:数据传送(可以将称量数据传送到企业MIS系统),车号自动识别系统

 




   

GCU-100系列动态电子轨道衡

概述

GCU-100系列动态电子轨道衡由整体基础道床、机械称量台面、高精度称重传感器、接线盒、称重转换器、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等部分组成。主要用于符合铁路运营要求的四轴、五轴货车及罐车的动态计量。

性能指标

¨      最大量程:100t,允许超载150%FS

¨      计量车速:3-18Km/h,不计量时通过车速不大于30 Km/h

¨      称量方式:动态双向连续计量

¨    程量精度:优于JJG234-90《动态称量轨道衡检定规程》的允差要求。

¨    输出方式:显示器显示、打印机打印、磁盘存储、称量数据可传输到企业MIS系统实现自动化管理。

¨      选配功能:车号自动识别系统

说明

¨    GCU-100D为单台面转向架称量动态电子轨道衡

¨    GCU-100S为双台面整车称量动态电子轨道衡

¨      GCU-100H为三台面多次称量动态电子轨道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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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文献号 】1-18273

【有 效 性】有效

【法规名称】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计量管理办法

【法规分类】EL18

【颁布部门】国家计量局/铁道部

【颁布时间】19870616

【实施时间】19870616

【正    文】铁科技(1987)546号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计量管理办法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章  总  则

    第1条  轨道衡检定与管理是计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轨道衡量值的准确可靠,对促进国内外贸易、保

证铁路运输安全、加强企业经济核算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。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及其实施细则,

加强轨道衡的管理,确保轨道衡量值的准确可靠,特制定本办法。

    第2条  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是国家轨道衡计量站的组成部分,经国家计量局授权,具有国家法定计量检

定机构的职能,在铁路局的领导和当地省、市、自治区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下,执行国家计量法律和法规,负

责本分站管内轨道衡的检定和监督管理。

    第3条  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设置在铁路局计量所(分所)或衡器管理所内,以国家轨道衡计量站××分

站名义开展轨道衡计量工作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章  职责和任务

    第4条  负责本分站管内所有厂矿、交通运输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贸易结算用轨道衡的强制检定,以国家轨

道衡计量站××分站的名义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,专用印章由国家计量局发给。

    第5条  在轨道衡检定、修理和监督管理方面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。

    第6条  统一管理本分站管内轨道衡的安装和大修工作,并对其修理、维护和使用等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

查;承担各单位轨道衡的选型、购置、安装、调整等技术咨询业务。

    第7条  动态轨道衡的周期检定,逐步由各分站承担,具体办法另行公布。

    第8条  厂矿交通运输和其他企事业单位,要求分站对其非贸易结算用轨道衡进行检定时,分站应予以检

定并出具检定结果证明。

    第9条  参加有关轨道衡计量的下述工作:技术仲裁和技术认证;轨道衡国家标准的制定和新产品的鉴定

;轨道衡量值传递和检测方面的科学研究、学术活动和经验交流等。

    第10条  建立健全轨道衡计量分站管理细则、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、轨道衡周期检定和监督管理、计量

标准器的管理和送检、设备的维护保养等各项规章制度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 计量标准器的管理

    第11条  负责编制分站计量标准器的送检计划并按期送检。检衡车和大砝码送国家轨道衡计量站检定;

天平、小砝码等计量标准器就近送路局计量所或有关计量检定机构检定。

    第12条  新置和修理后的计量标准器(包括各类型检衡车)应按第11条规定及时送检,经检定合格后

方准投入使用。

    第13条  根据检衡车厂修、段修日期编制年度厂修、段修计划。检衡车厂修计划报国家轨道衡计量站,

汇总后报铁道部安排;段修由分站所属铁路局在指定车辆段进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章  检衡车的挂运

    第14条  检衡车和衡器维修车的挂运,按铁道部规定办理。分站要根据轨道衡的检定计划,编制检衡车

挂运计划,及时与运输部门(包括车站、编组站)联系;运输各部门应密切协助,优先挂运,保证轨道衡检定

工作的顺利进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章  轨道衡的日常管理

    第15条  贸易结算用轨道衡要逐台编制一览表,注明型号、技术规格、制造厂、出厂日期、安装地点、

设备保管员、周检日期和交接站等,按台建立轨道衡的技术档案。

    第16条  承担轨道衡大修的铁路单位,须经国家轨道衡计量站进行考核并报当地政府计量部门发证后方

能开展大修业务;承担轨道衡大修的非铁路单位,须经分站进行考核并报当地政府计量部门发证后才能开展大

修业务。

    第17条  按国家规定核收检定费用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六章  人  员

    第18条  分站应设计量监督员、专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轨道衡的计量监督、技术业务和管理工作

。

    第19条  分站的计量监督员,由国家计量局责成国家轨道衡的培训考核,合格者由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

辖市计量局发证,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。

    第20条  分站应有一定数量的检定员负责轨道衡的检定工作。必须经考核合格持有“检定员证”的人担

任,并应保持相对稳定。

    第21条  检定员的技术考核和培训由国家轨道衡计量站负责。站应组织检定员的日常业务学习,经常进

行职业道德教育。凡是《计量法》的执法人员,应严格遵守《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》,坚持计量法制管理,

树立为用户服务的思想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章  附  则

    第22条  分站可根据本办法,结合本地区实际,制定分站轨道衡计量管理细则,并报国家轨道衡计量站

备案。

    第23条  本办法由国家计量局和铁道部发布,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